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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84989号“海植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1: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81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绽放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54484989号“海植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海澜之家”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602554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第31917405A号“海澜 HEIL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二、申请人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评为著名商标以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度,被申请人注册与上述商标具有近似性的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海澜之家”商标知名度,恶意复制、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门店照片;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申请人第5类“海澜”商标列表;3、“海澜之家”部分销售发票;4、“海澜之家”品牌所获荣誉;5、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6、关于认定“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批复文件;7、维权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该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海植澜”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海澜之家”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蛋白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含药物的糖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阴道清洗液;减肥用药剂;减肥茶;药用洗液;人用药;补药;医用胶原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医用阴道清洗液;减肥用药剂;减肥茶;药用洗液;人用药;补药;医用胶原蛋白”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三经使用宣传已达到公众广泛知晓程度。争议商标在“医用阴道清洗液;减肥用药剂;减肥茶;药用洗液;人用药;补药;医用胶原蛋白”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在“医用阴道清洗液;减肥用药剂;减肥茶;药用洗液;人用药;补药;医用胶原蛋白”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我局在“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蛋白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含药物的糖果”商品上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阴道清洗液;减肥用药剂;减肥茶;药用洗液;人用药;补药;医用胶原蛋白”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在“医用阴道清洗液;减肥用药剂;减肥茶;药用洗液;人用药;补药;医用胶原蛋白”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我局在“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蛋白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含药物的糖果”商品上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另外,申请人虽然在申请书首页列明了第31917405号“海澜 HEILAN”商标,但其未就该商标提出明确的理由、请求和主张。故,我局对其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蛋白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含药物的糖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海植澜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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