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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706316号“Heart Ars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2:34关于第42706316号“Heart Arso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84号
申请人:一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谷晓东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2日对第42706316号“Heart Ars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HUMAN MADE及图”商标是申请人创始人独创并由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之美术作品,且经申请人长期在服装生产及销售上的使用和宣传,在服装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高度近似,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HUMAN MADE及图”商标的不正当抢注。申请人的“HUMAN MADE及图”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服装销售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显著性较高且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于服务质量或来源等特点的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出自明显的抄袭、摹仿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机制,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2、申请人及其“HUMAN MADE”品牌简介;
3、申请人及其“HUMAN MADE”系列品牌产品在网络平台的宣传资料;
4、关于YOHO网的简介及其官方网站;
5、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6、申请人官网销售资料;
7、“HUMAN MADE”系列品牌产品在淘宝、京东等购物网站的销售资料;
8、(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2431号公证书;
9、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10、作品登记证书;
11、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8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亦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依据证据规则,在先权利人已经完成足以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举证责任后,在后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在先权利人在先著作权成立。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HUMAN MADE爱心图形系列作品》表现形式独特,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其次,申请人提交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商标注册资料及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可以认定上述作品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创作完成,著作权人为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其在先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未能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提出其他主张及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我局对申请人在先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予以认可。再次,争议商标与上述作品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最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有接触上述作品的可能性,且被申请人亦未举证证明其创作争议商标的合理出处,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动机难谓正当。由此,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须满足的要件之一为:他人未注册商标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系争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主要涉及的商品并非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HUMAN MADE及图”等未注册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HUMAN MADE及图”等未注册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商标法》第十三条旨在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商标驰名与否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使用“HUMAN MADE及图”等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HUMAN MADE及图”等商标于中国大陆地区经宣传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HUMAN MADE及图”等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或使用不致误导公众混淆或误认,从而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误导性词汇,未构成带有欺骗性的标识。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提供地产生误认。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会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外,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Heart Arson及图 商标 一刻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