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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29349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2:57关于第4929349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73号
申请人:丽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雷茨饭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上海臻歆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8日对第492934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924602A号“RITZ”商标、第3098933号“RITZ”商标、第5547520号“Rit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反复抢注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不当占用商标资源,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
2、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报道文章;
3、相关案例裁决;
4、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商标信息;
5、申请人“RITZ”品牌知名度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2年5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按摩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4类疗养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RITZ 商标 丽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