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3832454号“GUOZHENJIANGJI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2:56关于第53832454号“GUOZHENJIANGJI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51号
委托代理人:遵义市秉行企业事务代理中心 申请人:河南铭玖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盾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对第53832454号“GUOZHENJIANGJI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GUOZHEN”为申请人经营的核心品牌,经申请人大力宣传使用,“GUOZHEN国珍”酒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二者已建立稳定的指向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74914 号“GUO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2850 号“乔国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4件商标,除抄袭本案引证商标外,其余3件亦存在模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集团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公司关联关系证明;
2、“GUOZHEN国珍”酒的生产、经营场所;
3、产品实物及外包装;
4、相关慰问信、报道等;
5、“GUOZHEN国珍”店铺截图;
6、销售合同及相关票据、国珍酒业各大招商网截图;
7、商标授权声明、产品经销授权声明;
8、广告宣传资料、赞助资料、所获荣誉;
9、版权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二具有极高知名度或影响力。在先已有“GUOZHEN”结构的商标在第33类上注册成功。争议商标是经被申请人独特创意构思,并获得商标注册证的有效商标,其注册申请出于正常的经营所需。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的来源缺乏合理性。申请人其他质证意见已基本包含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我局不予赘述。
申请人又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0、相关企业介绍;
11、相关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本案中,争议商标“GUOZHENJIANGJIU”,与引证商标一“GUO ZHEN”,引证商标二“乔国珍”,在呼叫上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联想,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