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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284070号“人一民电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5: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89号
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玲克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6日对第51284070号“人一民电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48141号“PEOPLE”商标、第1578593号“人民”商标、第12994951号“人民电气”商标、第7047376号“人民电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3、“人民”是申请人的字号、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2、相关案件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无线电广告;人员招收;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寻找赞助;市场营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户外广告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高低压电器元件;电测量仪器;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整流用电力装置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商业广告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告、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高低压电器元件、电测量仪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告、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或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人一民电气”与引证商标四“人民电工”文字构成相近。并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PEOPLE”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字数、文字构成上尚未构成高度近似,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保护其他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
3、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4、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人一民电气 商标 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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