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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708380号“MONLIS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5: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97号
申请人:广东蒙娜丽莎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源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M&L设计工作室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号国际孵化中心区一楼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对第36708380号“MONLIS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1192546号“MONALS”商标、第4685798号“MONALISA”商标、第9685165号“MONNALISA”商标、第1039520号“莫娜丽萨MONALISA”商标、第21406866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已将引证商标一至五许可给申请人进行使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摹仿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若核准注册将损害申请人皮具品牌,并助长傍名牌歪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部分专卖店照片;
2、展会现场图片;
3、媒体对申请人及其“MONALISA蒙娜丽莎”品牌的新闻报道、杂志宣传;
4、蒙娜丽莎服饰集团所获荣誉、接待领导视察、参观的现场照片;
5、“MONALISA蒙娜丽莎”品牌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和对应照片、价值评估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包等商品上。
2、林光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伞等商品上,均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显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林光,故申请人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营业执照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字母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状态下,能够对双方商标进行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即便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亦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提出其何种在先权利受到侵犯,亦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而本案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因而本案不适用该条款审理。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MONLISSE 商标 广东蒙娜丽莎服饰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