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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51218号“安信家Anxin Hom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6:32关于第21151218号“安信家Anxin Hom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45号
申请人: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安信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对第21151218号“安信家Anxi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29533号“安信”商标、第9252931号“安信及图”商标、第10148931号“安信•伟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从业者,其在明知申请人知名“安信”品牌的情况下仍多次仿冒摹仿申请人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五、其他案件中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主体资格、企业介绍、厂区及生产线图片;2、产品认证、管理体系、环境及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测证书;3、行业协会证明;4、安信伟光企业荣誉、品牌荣誉及卢伟光个人荣誉;5、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入及宣传图片;6、“安信伟光”经销商及部分门店信息;7、安信伟光参加展会、论坛、行业交流会的资料、图片;8、安信伟光商标受保护记录及注册情况;9、安信伟光从事慈善活动、公益活动及领导人视察参观的记录;10、在先案例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常州市安信鞋服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0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软垫、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9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0类木条板、家具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安信家Anxin Hom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沙发、家具、床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木条板、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软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安信”等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安信家Anxin Home及图”与申请人的商号“安信伟光”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的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商号的在先权利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商号权的规定。
三、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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