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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95810号“華嫂冰室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7: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83号
申请人:浙江恒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华嫂冰室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47395810号“華嫂冰室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951244号“华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企图利用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信息;“冰室”百度解释;第43类第36631574号“华嫂”商标驳回通知书;关于第36631574号“华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第43类第45951244号“华嫂”商标驳回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合理合法,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是“华嫂冰室”的真正所有人。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店面照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1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自助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至我局审理之时,为浙江恒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和原则性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自助餐厅;餐馆;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日式料理餐厅;咖啡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自助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華嫂冰室”与引证商标文字“华嫂”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双方当事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華嫂冰室及图 商标 浙江恒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