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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990228号“妇太太FUTAIT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7:08关于第46990228号“妇太太FUTAITA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05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文增卓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46990228号“妇太太FU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晾衣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同时对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亦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好太太”字号权。被申请人作为经营能力极为有限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注册了33件商标,明显缺乏实际使用需要,其中不乏“银证小霸王、BDYFROE、康娇红双喜、海奔腾、康娇”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行为具有明显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属于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申请人企业信息、所获荣誉;引证商标信息;产品调查报告;广告合同及材料;产品说明书等;经销合同、发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媒体报道;网店摘页;协会证明;在先裁定、判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恶意抢注商标资料;其他相关证据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且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经营个体工商户详情、在先案例资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饭煲”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晾衣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引证商标一曾在我局所作商评字【2014】第0000007122号重审第000000856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依据(2016)京行终1329号判决书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11922号重审第288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依据(2023)京行终824号判决书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318404号重审第0000003262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依据(2022)京行终7165号判决书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14261号重审第0000002706号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裁定书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保护。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报道、荣誉证书等证据材料,并结合我局查明事实3,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进行了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饭煲”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晾衣架”商品在消费群体方面亦存在重叠性,在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争议商标“妇太太”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好太太”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我局已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知名度情况予以评述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无需对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已为公众所熟知商标作出认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妇太太FUTAITAI 商标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