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739775号“NATURE LO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40:29关于第68739775号“NATURE LO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21号
申请人:周佳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39775号“NATURE LO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英文“NATURELOG”构成,其含义为“自然对数”的意思,整体具有自身的可识别性,并非仅直接去认为申请商标所申请注册的商品含有英文“NATURE”译为“自然”。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NATURE”译为“自然”,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NATURE LOG 商标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