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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44078号“TORO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40: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73号
申请人:青岛临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44078号“TOR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9751号“公牛”商标、第13634856号“公牛”商标、第16284992号“公牛 OX”商标、第19763267号“公牛 BULL”商标、第19781231号“公牛 BULL”商标、第19786163号“公牛”商标、第56998652号“BULL 公牛”商标、第57004491号“公牛”商标、第57004504号“BULL 公牛”商标、国际注册第1605753号“TORO”商标、第1617924号“TORO”商标、第50655751号“TORO RACING”商标、第52510734号“TORO”商标、第52510734A号“TORO”商标、第11282940号“TO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引证商标处于撤三、撤销复审、无效宣告或已无效状态。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六、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四、十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十三被我局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九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尚处于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一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十五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七、八、九、十三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TOROS”与引证商标二“公牛”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十一、十四字母部分“TORO”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用轮子、运载工具缓冲器、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诉讼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缆车、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缆绳运输车辆、架空运输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一、十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缆车、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缆绳运输车辆、架空运输设备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缆车、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缆绳运输车辆、架空运输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用轮子、运载工具缓冲器、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TOROS及图 商标 青岛临在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