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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1891号“Jerm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41: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28号
申请人:得力高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启度未来(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1891号“Jerm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32330号“杰儿米玩具 JERMYTOYS”商标、第32619684号“JERSEY JACK PINBALL及图”商标、第16146251号“金谯唛 JINQIAOMAI及图”商标、第57926965A号图形商标、第11560606号“珏美及图”商标、第30949631号“中脉美丽及图”商标、第16283710号“中脉及图”商标、第15702355号图形商标、第15775533号“集美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详情图;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整体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箭弓;台球;国际跳棋;骰子;国际象棋;飞镖;竞技手套;旱冰鞋;冲浪板;滑雪板;十五子棋;羽毛球;麻将牌;轮滑鞋;纸牌;哑铃;中国跳棋;中国象棋;普通扑克牌;网球;足球;高尔夫球;乒乓球;篮球;棒球;接力棒;瑜伽带;可充气游泳池(娱乐用品);人造圣诞树;围棋;运动绳(跳绳、拔河绳);毽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字母部分“Jermey”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的字母部分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在除上述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箭弓;台球;国际跳棋;骰子;国际象棋;飞镖;竞技手套;旱冰鞋;冲浪板;滑雪板;十五子棋;羽毛球;麻将牌;轮滑鞋;纸牌;哑铃;中国跳棋;中国象棋;普通扑克牌;网球;足球;高尔夫球;乒乓球;篮球;棒球;接力棒;瑜伽带;可充气游泳池(娱乐用品);人造圣诞树;围棋;运动绳(跳绳、拔河绳);毽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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