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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618373号“安旅safe skie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42:46关于第8618373号“安旅safe skie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全天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18373号“安旅safe sk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676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9年04月22日至2022年04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04年创立于美国,系唯一一家获美国多件专利保护的行李锁公司。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委托万邦广告制作广告的收款收据;
2、申请人产品宣传单;
3、万邦广告向申请人寄送《箱包皮具大全》空运提单;
4、复审商标在《箱包皮具大全》杂志上的广告宣传;
5、《箱包皮具大全》在线电子杂志刊登的复审商标宣传页;
6、万邦广告出具的《宣誓书》;
7、申请人针对箱包企业制作产品的宣传页面;
8、申请人授权许可商标列表;
9、申请人制作行李箱的设计图稿;
10、海关出具的侵权商品照片及备案申请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0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4月2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3、6、8、10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7、9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缺乏产品有效的形成时间,且证据7中显示的并非复审商标。证据4、5中显示的商标为“safe skies及图”、“TSA LOCK及图”、“safe skies”等,并非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安旅safe skies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