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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437933号“凯业达超力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43: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8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亚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37933号“凯业达超力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47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吴亚超提交其在2019年05月09日至2022年05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吴亚超提供的产品照片、授权书、送货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隐形眼镜清洁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2437933号第5类“凯业达超力威”注册商标,原第1243793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显著性极强,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人注册复审商标以来一直使用至今,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使用照片;2、商标授权书及营业执照;3、送货单。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5类“隐形眼镜清洁剂;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冰箱除臭剂(去味剂);狗用驱虫剂;兽医用药;杀虫剂;灭蝇剂;蚊香;粘蝇带”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仅能说明商标的授权情形,被授权使用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1、3均为单方自制证据,易于修改,不能显示客观形成时间,缺乏证明力。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