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1692570号“LANDCO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44: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83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小平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对第51692570号“LANDC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化妆品行业的著名公司,其第76096号“LANC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以及“兰蔻”系列商标已在中国获得多项注册,并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已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商标数量超出其经营所需,且在明知的情形下,反复多次摹仿抄袭申请人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注册证和续展证明;
2、“LANCOME”、“兰蔻”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的资料;
3、百度搜索结果;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6、在先判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后,于2022年8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LANCOME兰蔻”商标于2004年于商标评审案件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4、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16类、第20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共注册18件“LANDCOME”商标。被申请人的第43258326号“LANDCOME”商标因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被我局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LANCOME”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LANDCOME”与申请人引证商标“LANCOME”仅一字母之差,难谓巧合。同时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4项,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16类、第20类、第28至第32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共注册多件与申请人“LANDCOME”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的第43258326号“LANDCOME”商标因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被我局裁定宣告无效,可见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故意。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申请注册多件与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鉴于申请人有关权益在本案中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故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