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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25798号“郁美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44: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66号
申请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济南爱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对第57325798号“郁美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46214号”郁美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是摹仿申请人在全国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商号、知名商标及驰名商标,抄袭目的十分明显,是一种欺骗及不正当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驰名商标认定书、中国名牌复印件、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的现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方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审理,因此,对于申请人请求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通过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因此不再适用该条款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有一定区别,并未达到高度近似的程度,不能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五、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对此充分举证,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郁美俪 商标 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