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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77378号“顺峰宝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44: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89号
申请人: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范道森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对第55977378号“顺峰宝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383621号“顺峰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92517号“顺峰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29872号“顺峰宝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71783号“顺峰宝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顺峰宝宝”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并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顺峰”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5、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仅在2021年即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且还申请注册了“优时颜”、“瑷尔博士”、“彩棠”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产品照片、产品手册、宣传海报及展会现场照片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卷发用手工具、非医用激光脱毛装置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第5类医用药物、生化药品等商品,第16类卫生纸、纸手帕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65件商标,涉及第8类、第10类、第16类、第21类、第25类、第26类、第30类、第35类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53810230号“美宝牌”商标、第7358514号“瑞贝生”商标、第54503610号“蜜植素”商标、第55389002号“彩棠 TIMAGE”商标、第55640581号“瑷尔博士”商标、第59960051号“巧然堂”商标、第62627299号“拜奥 BIOGAIA”商标、第62875950号“拜奥 BIOGAIA”商标、第62876342号“歌琳玫”商标、第63578062号“纽乐葆”商标等。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8类卷发用手工具、非医用激光脱毛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第5类医用药物、生化药品等商品,第16类卫生纸、纸手帕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顺峰宝宝”与申请人的字号“华润顺峰”的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华润顺峰”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卷发用手工具、非医用激光脱毛装置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 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大多数未体现证据的形成时间,且显示的沐浴露、精华乳等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卷发用手工具、非医用激光脱毛装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既已将“顺峰宝宝”商标或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使用于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卷发用手工具、非医用激光脱毛装置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顺峰宝宝”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65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除争议商标之外,还包括“美宝牌”、“瑞贝生”、“蜜植素”、“彩棠 TIMAGE”、“瑷尔博士”、“巧然堂”、“拜奥 BIOGAIA”、“歌琳玫”、“纽乐葆”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在本案中并未对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及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及囤积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顺峰宝宝 商标 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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