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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5712号“粉 粉生穗谷fenshengsuig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45:09粉生穗谷fenshengsuig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387号
申请人:大方县半坡粮仓米粉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5712号“粉 粉生穗谷fenshengsui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2779315号“粉 F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0161005号“粉牌”商标、第52393533号“粉 π”商标、第56423670号“粉 FA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