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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833914号“韵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47: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4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景宁韵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33914号“韵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35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4日就已经在第28类商品上成功注册了复审商标,且经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一直在积极使用、发展和推广自己的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1、天猫网店经营者信息;2、天猫韵美母婴旗舰店信息;3、订单信息;4、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5、产品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扬州韵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晚会、舞会道具;闹剧玩具;玩具娃娃;玩具娃娃衣;儿童游戏用踏板车(玩具);玩具熊;长毛绒玩具;拼图玩具;智能玩具”商品上,后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景宁韵美商贸有限公司。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32年10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体现天猫网店经营主体为申请人;证据2、3体现了“韵美”标识,及销售了儿童玩具商品,形成时间处于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内。鉴于儿童玩具等商品与玩具、玩具娃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儿童玩具等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玩具、玩具娃娃等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玩具、玩具娃娃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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