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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24655号“客家情HAKK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47:25关于第68124655号“客家情HAKK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31号
申请人:梅州市稻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4655号“客家情HAK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79795号“HAKKA”商标、第42205776号“客佳情”商标、第25264523号“粄量 HAKKA FOOD及图”商标、第66847611号“客家爱情KEJIAAIQING”商标、第67477787号“哈咖斯 HAKK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HAKKA”,申请商标中“客家情”与引证商标四中“客家爱情”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此外,因引证商标一、二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客家情HAKKA及图 商标 梅州市稻丰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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