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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361264号“慧场科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49: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94号
申请人:刘寰 委托代理人:四川正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近邻乐(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42361264号“慧场科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涉嫌抄袭、摹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具有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企业信息、相关商标档案、网络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8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构建和维护网站;为互联网提供搜索引擎;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电子信息的数据转换;手机软件设计;图像处理软件设计;计算机视频游戏编程;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一贯恶意。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