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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01006号“FOG ESSENTIALS AI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0:06关于第45301006号“FOG ESSENTIALS AI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88号
申请人:义乌市影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肖俊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4日对第45301006号“FOG ESSENTIALS AI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FGESSENTIALSFOG”品牌在25类服装相关商品上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950190号“FG ESSENTIALS F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情形下,抢先将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标识申请注册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被申请人主观难谓善意。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抢注其他企业知名商标或企业字号,其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的行为一方面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按经营需要申请商标的原则,另一方面,恶意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也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双方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服务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先系列 标识;2、申请人品牌方案、服装吊牌、领标、织标等材料的证明、发票等材料;3、申请人淘宝店铺、淘宝卖家评论等相关信息;4、申请人服装图片、销售合同、发票、检测报告;5、申请人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2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见第1771期《商标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游泳衣;防水服;鞋;帽;长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见第185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在案证据多数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部分证据不显示使用日期,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游泳衣”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
二、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另,争议商标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三、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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