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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09381号“福味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3: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69号
申请人: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翟浩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49909381号“福味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54640号“汇福”商标、第1554641号“汇福及图”商标、第1554642号“汇福 HOPE FULL及图”商标、第3536023号“汇福”商标、第3536036号、第4244208号、第4822497号、第4822516号“汇福 HOPE FULL及图”商标、第10662188号“汇福”商标、第10662211号、第29373347号“汇福 HOPE FULL及图”商标、第33300411 号“汇福 汇聚植物精华•福送四海万家 滴滴汇福 家家幸福 HOPEFULL及图”商标、第33305113号“汇福 滴滴汇福 家家幸福 HOPEFULL及图”商标、第33315510号“汇福 汇聚植物精华•福送四海万家 HOPEFULL及图”商标、第46982515号“汇福 HOPE FULL及图”商标、第47004665号“汇福粮油 HOPEFULL GRAIN & OIL及图”商标、第15439897号“金汇福”商标、第17571578号“金汇福及图”商标、第22374181号“金汇福”商标、第33301204号“金汇福 HOPEFULL及图”商标、第33312225号“金汇福 汇聚植物精华•福送四海万家 滴滴汇福 家家幸福 HOPEFULL及图”商标、第33315816号“金汇福 滴滴汇福 家家幸福 HOPEFULL及图”商标、第33315830号“金汇福 汇聚植物精华 福送四海万家 HOPEFULL及图”商标、第46999250号“金汇福 HOPE FULL及图”商标、第46994668号“汇福 HOPEFU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汇福”商标的摹仿,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知名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来源等产生误认,将会对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汇福”商标介绍;2、申请人“汇福”商标及其产品所获荣誉;3、申请人“汇福”字号所获荣誉;4、使用“汇福”商标的食用油产品;5、使用“汇福”商标的产品介绍手册;6、产品标签订做合同及发票;7、“汇福”产品供货合同;8、“汇福”字样的邮票;9、“汇福”车身广告、10、“汇福”产品宣传片;11、“汇福”产品展会照片;12、各大媒体平台关于“汇福”品牌的报道;13、《关于认定“汇福HOPE FU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14、在先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15、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16、(2016)最高法行再12号及再13号。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3月28日核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食用芝麻油”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在商标驰字[2007]第68号《关于认定“汇福HOPE FU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第29类食用油脂商品上的“汇福HOPE FULL及图”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11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文字“福味汇”及对应拼音“FUWEIHUI”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的主要认读文字“汇福”、“汇福HOPEFULL”、“汇福粮油”、“金汇福”在文字的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即使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亦不易混淆,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虽能够证明其“汇福HOPE FULL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存在明显差异,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应不至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四、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五、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六、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福味汇 商标 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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