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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53812号“亚马逊云科技 marketpla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3:15关于第63953812号“亚马逊云科技 marketpla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88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3812号“亚马逊云科技 marketp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97374号“Marketplace LIVE及图”商标、第21497377号“Marketplace及图”商标、第27964054号“Marketplac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的“亚马逊云科技”等商标的延续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官网页面、报道、申请人介绍、“亚马逊云科技MARKETPLACE”服务的网络报道、介绍文章、相关网站页面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亚马逊云科技”等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