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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88976号“闲昂跑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3: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20号
申请人:云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建省昂跑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1日对第60888976号“闲昂跑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国际铁人两项赛和Ironman超级铁人三项赛冠军创立于2010年瑞士苏黎世,其生产的系列跑鞋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481386号“昂跑”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昂跑”为申请人在中国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带有复制、模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社会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中国、韩国、美国等国家的销售和宣传证据;
2、申请人获奖情况;
3、关于申请人“run on cloud”宣传及介绍;
4、申请人“昂跑”商标及字号的使用证据;
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中筒靴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5月20日。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系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纯中文商标“闲昂跑闵”,与引证商标“昂跑”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并未形成新含义使之与引证商标有效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鉴于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达到基本相同或高度近似的程度,从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字号权)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另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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