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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9356号“DYEPOS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3:35关于国际注册第1659356号“DYEPOS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04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9356号“DYEPOS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应视为一个整体,而不应被拆分开来。“DYEPOSIT”是一个臆造词,本身不具有任何字典含义,具有任意性和固有的独特性,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导,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同样含有“DYE”的第21187175号“GOOD DYE YOUNG”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同时,通过在商标网进行检索,申请人发现有包含“DYE”字样的商标已获得注册。通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已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申请了“DYEPOSIT”商标,在其他国家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韦氏大词典线上查询结果;其他权威外文词典的在线查询结果;有道词典关于“DYEPOSIT”的释义;有道词典上有关“Hair Care”和“DYE”的释义;第21187175号“GOOD DYE YOUNG”商标档案;在第3类商品上已获准注册的其他含有“DYE”的商标档案;申请人官网“DYEPOSIT”品牌的产品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DYE”可译为“给......染色”、“染料”等,“POSIT”可译为“假设,认定”等,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