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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78238号“季首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3: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38号
申请人:四川省山国志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企知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8238号“季首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626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信息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首席”有“最佳席位”的含义,申请商标“季首席”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我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首席”有“最佳席位”的含义,申请商标“季首席”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季首席 商标 四川省山国志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