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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206324号“世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3: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47号
申请人:珠海市世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世源照明电器厂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40206324号“世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营业地址临近,被申请人是在明知申请人“世源光电”商标在先使用申请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产品图片、检测报告、荣誉资质、合同发票、完税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箱;电锁;电子芯片;遥控装置;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虽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其所述双方经营地临近等理由尚不足以认定为该条款中的“特定关系”,申请人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其他理因事实依据不足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世源 商标 珠海市世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