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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906463号“出箭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4: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407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赵琴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9日对第33906463号“出箭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多次摹仿知名品牌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削弱了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申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削弱了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的密切联系,引起驰名商标的淡化,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相关新闻报道、国图检索资料、品牌排行榜;2、申请人驰名商标证明文件、保护记录;3、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4、申请人审计报告;5、申请人门店照片、产品照片;6、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7、相关案例裁定书;8、网络检索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入耳式耳机;电子体重秤;数字显示标牌;手表式智能手机;电开关;灭火器;游泳护目镜;生物指纹门锁;眼镜;无线充电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抽水马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于2008年3月5日在商标驰字[2008]第7号文件中被认定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2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申请人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对于申请人商标曾作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而被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供了其销售情况、广告宣传等相关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经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晓程度并享有较高声誉,其知名度已得到进一步延续。本案中,争议商标“出箭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ARROW”中文含义“箭”相近,构成对“ARROW”商标的摹仿和翻译。综合考虑申请人“ARROW”商标的高知名度以及其面向的相关公众范围较广等因素,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与使用在电开关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商标具有某种关联,减弱“ARROW”商标的显著性,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不良影响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出箭牌 商标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