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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52332号“名片之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4: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08号
申请人:捷讯平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52332号“名片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之间无任何的关联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且与申请商标类似由“名片**”等构成的众多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名片之星”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名片之星 商标 捷讯平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