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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08460号“川米兰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4: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15号
申请人:杜军昌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08460号“川米兰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且为一整体不应该进行割裂之后再审核。申请商标已在意大利获准注册。众多包含“米兰”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相关行政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中含有“米兰”,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米兰”的其他含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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