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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154292号“BLU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6:0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8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54292号“BLU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66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66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在进行磋商,如果磋商成功,被申请人将及时在撤销复审答辩中提交撤回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答辩理由。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集装箱号为OVLU2107495的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和付款凭证;
2、集装箱号为CCLU7862689的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和付款凭证;
3、集装箱号为OOCU8114675的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和付款凭证;
4、集装箱号为KKFU7661309的报关单、发票和装箱单;
5、部分产品及外箱的照片。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朱利叶斯·布鲁姆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上,经过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于2015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27日。2018年4月12日,朱利叶斯·布鲁姆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22年2月18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显示的商品均非本案复审商品,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将使用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实际销往市场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