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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96113号“沟帮徐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5: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50号
申请人: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大林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51596113号“沟帮徐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沟帮子”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2019年5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沟帮子”商标在熏鸡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539378号“沟帮子”商标、第5463189号“沟帮子goubangzi”商标、第627274号“沟帮子goubangzi”商标、第19679505号“沟帮子”商标、第21670705号“沟帮”商标、第1734484号“沟帮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在一地,在明知申请人“沟帮子”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信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华老字号证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等荣誉证书及公证件;媒体报道材料;异议决定;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产品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7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奶饮料(以奶为主);肉罐头;豆腐制品;干食用菌;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熏肉;香肠;家禽(非活);鱼(非活);肉罐头;腌制蔬菜;蛋;牛奶;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沟帮”,其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的“腌制蔬菜;奶饮料(以奶为主);肉罐头;干食用菌;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火腿、酱菜、干食用菌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一致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沟帮子”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沟帮徐记 商标 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