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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62953号“尚风显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7: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06号
申请人:上海显隆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江苏尚风显隆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合创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57262953号“尚风显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97280号“显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80997号“显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显隆”商标许可声明及商号权益声明;
二、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三、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四、申请人产品宣传册、申请人官网;
五、年度审计报告;
六、参展合同及证明;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证书;
八、所获相关荣誉等;
九、民事判决书;
十、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也没有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对争议商标进行注册,并不符合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被申请人简介;
二、现场施工图及相关使用证据;
三、商业采购合同等及对应发票;
四、争议商标宣传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1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通风罩”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11类“金属管道接头”等商品上,现为上海显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效商标。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可以证明上海显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一、二,可以表明申请人是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利害关系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接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冰箱;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商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商号在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系争商标与该商号相同或者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混淆误认为条件。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当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为限。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者高度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灯;冰箱;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尚风显隆 商标 上海显隆通风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