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7030552号“大年烧烤英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7: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96号
申请人:北京大牧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薛杰 委托代理人:温州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4日对第47030552号“大年烧烤英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146773号“烧烤英雄”商标、第23146897号“烧烤英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烧烤英雄”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应知晓申请人“烧烤英雄”商标,争议商标“大年烧烤英雄”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大众点评截图;2、店面截图;3、被申请人店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店面在店面颜色、销售区域、经营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被申请人系善意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名下并无商标囤积、售卖情况,并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截图、大众点评截图、店面图片、外卖平台图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立法精神及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食品装饰;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外卖餐馆;流动餐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根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二者均从事烧烤产品销售,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有接触到申请人“烧烤英雄”商标的可能,且申请人从事烧烤原料半成品销售,被申请人所处地域消费者亦有接触到申请人产品的可能。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经可以和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此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大年烧烤英雄 商标 北京大牧元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