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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80282号“LIES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7: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40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力速电机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3日对第53580282号“LIE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LESSO”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500046号“LESSO”商标、第18512058号“联塑LESSO”商标、第42504088号“联塑 LESS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2、所获荣誉证明;3、申请人品牌产品宣传资料、产品的报道、广告发票、促销网页、销售发票、纳税票情况;4、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情况;5、相关商标决定书和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马达”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用耕作机;打眼机”等商品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及请求,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尚未初步审定公告,我局将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农业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农用耕作机”、“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LIESO”与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英文“LESS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电焊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电焊机”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英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LIESO 商标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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