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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678865号“Vini bespo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7:32关于第42678865号“Vini bespok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21号
申请人:重庆西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佰耐尔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42678865号“Vini bespo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32370号“Vini”商标、第9648053号“Vin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欺骗性,其核准注册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申请人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vi设计合同、“Vini”网站设计合同;
2、“Vini”品牌产品销售合同;
3、申请人宣传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电磁线圈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Vini bespoke 商标 重庆西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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