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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90041号“宫勋GONGX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7: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20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航天优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3590041号“宫勋GONGX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广大消费者中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功勋”、“功勋池”具有特定历史渊源,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已被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42407851号“功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5325号“功勋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标志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使公众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求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介;
2、申请人品牌产品广告合同、宣传推广报道;
3、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受保护记录;
4、部分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8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酒(利口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中文部分“宫勋”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二“功勋”、“功勋池”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酒(利口酒)等商品上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宫勋GONGXUN 商标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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