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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3571号“MAGICWO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57: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99号
申请人:安徽福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3571号“MAGIC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68373号“MAGI W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588498A号“MAGIC W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423525号“MAGIC 买即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544653号“慢吉科技 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503635A号“MAGICSCI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381947号“魔幻间 THE HOUSE OF 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934484号“MAGIC MOLECU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4875941号“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381944号“魔幻间 THE HOUSE OF 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570878号“THE HOUSE OF 魔法间 MAGIC BY FRANZ HARARY 礼品店 BOUTIQ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351868号“MAGIC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022408号“X-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6381941号“THE HOUSE OF MAGIC 魔幻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6740183号“迈秸科 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的呼叫、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八、十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八、十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八、十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九至十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MAGIC”,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市场营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MAGICWOOD 商标 安徽福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