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1906424号“营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0: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84号
申请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营口蓝天盐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51906424号“营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42480号“海花及图”商标、第56591107号“营盐三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抢注了“盐丰”、“辽东湾”等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口盐场红头文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盐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注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盐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和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故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营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海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应不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是字号权。“营盐”并非申请人字号,且申请人在本案中仅提交了营口盐场红头文件,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将“营盐”作为字号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也不能证明其将“营盐”作为商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故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也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故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营盐 商标 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