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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21266号“VALAR CAM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0:49关于第49621266号“VALAR CAMP”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16号
申请人:北京虹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华强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8日对第49621266号“VALAR CAM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VALAR”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与第58353935号“VA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如不予以无效,会严重损害相关公众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商标局于2021年4月21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引证商标未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VALAR”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VALAR CAMP 商标 北京虹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