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105980号“MINDH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1: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51号
申请人:广州视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105980号“MINDH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117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2075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已在除绘画板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一、二仅对申请商标在绘画材料商品上存在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页面、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信息、获奖情况、相关宣传销售材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审理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其在绘画板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相同,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绘画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绘画材料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绘画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5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4214279号“青瓷资本 QINGCI CA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