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64210号“渝通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1: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16号
申请人:重庆城市通卡支付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4210号“渝通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重庆交通及IC卡运营领域知名企业,拥有极高市场市场知名度及广泛受众群体,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全新打造之品牌,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及宣传,在申请人企业商誉的延伸下,能快速被广大消费者所认知。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系申请人根据自身企业发展及经营所需,其具有独特显著性。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47745301号“渝畅行”商标等。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关于申请商标的情况说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渝通行 商标 重庆城市通卡支付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