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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225273号“Grafana Lab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3:39关于第49225273号“Grafana Lab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47号
申请人:润塔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宏时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49225273号“Grafana Lab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Grafana Labs”取自申请人公司英文全称,申请人是“Grafana Labs”名称、“Grafana”标识的真实所有人。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他人商标、计算机相关商标,如Zabbix、PROM、UMOP等。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第49209235号、第49213498号、第48763951号、第49199677号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为,上述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从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打印的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第35类、第41类、第42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21件,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在先使用的商标、计算机相关术语相同或相近,如“GRAFANA”、“ZABBIX”、“PROM”、“UMOP”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反复注册了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GRAFANA”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还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了“ZABBIX”、“PROM”、“UMOP”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在先使用的商标、计算机相关术语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明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以他人商标特有表现形式申请注册于别类服务,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以营利为目的故意。该类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Grafana Labs 商标 润塔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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