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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56106号“祢客旎NIKE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3: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43号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阿玛尼皮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59056106号“祢客旎NIKE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259004号“NIKE”商标、第14691220号“耐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摹仿和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多个类别上抄袭、摹仿其他知名品牌等,其行为难谓善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争议商标如获准注册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申请人“NIKE/耐克”系列商标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使公众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2004-2007年产品目录册;2、天猫NIKE官方旗舰店销售NIKE品牌包的网页打印件;3、2006-2012年多家网站上有关耐克NIKE包类商品的相关报道;4、在先裁定、判决;5、《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包;书包;背包;手提包;公文包;旅行箱;购物袋;皮制带子;钥匙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先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钱包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NIKE”与“耐克”商标组合使用宣传,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认读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本身不构成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法条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祢客旎NIKENI 商标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