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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81094号“枣香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3: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96号
申请人:沧州枣香村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明杰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58481094号“枣香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其恶意抢注众多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的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10689605号、第22352661号、第10683403号、第1284085号、第50591068号“枣香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信息资料;2、在先案例资料;3、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图片;4、荣誉资料;5、参展合同、发票及图片;6、网络宣传使用资料;7、其他相关证据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经营范围不相关。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协议、店面图片、网络销售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9类“金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在案使用证据不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或与之类似的服务或商品上,并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如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通过其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等服务上或与之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枣香村 商标 沧州枣香村果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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