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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93864号“黔王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4: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22号
申请人:贵州黔王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运网企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贵林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53993864号“黔王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作为个体经营者,先后申请了47件商标,其商标数量超出其经营能力,超出了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其兜售行为,说明其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并不正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457889号“黔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465036号“黔王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486943号“黔王古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效果、含义特点上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查询报告及兜售商标信息截图、在先决定及裁定、引证商标档案、产品及包装图片、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0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该商标后经异议程序已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一、三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3、引证商标二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嫡系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9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贵州金窖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贵州黔王酿酒有限公司,后注册人名义于2023年3月10日变更为贵州黔王匠王台酿酒有限公司,现在专用期限内。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黔王喜”与引证商标二“黔王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并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规定再行审理。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黔王喜 商标 贵州黔王酿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