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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92711号“好家•好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4: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835号
申请人: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对第46392711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314822号“好太太艺术家”商标、第24125631号“智慧好太太”商标、第10923107号“HAOTAITAI”商标、第23287965号“HAOTAIT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申请人的店铺图片;2、申请人的代理合同;3、申请人的代言合同;4、申请人的销售单据、销售发票;5、申请人的产品包装、海报、经营场所图片、参展图片、店面图片、产品图片、微信公众号信息等宣传材料;6、申请人所获荣誉、宣传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尚待确定。二、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被申请人的相关企业信息;2、被申请人的宣传册、产品图册;3、被申请人所获荣誉;4、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5、被申请人产品的相关调查报告、调查数据;6、被申请人的门店信息、经销合同、销售发票;7、被申请人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广告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8、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9、被申请人的企业期刊、宣传海报、产品图册、产品说明、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图片;10、被申请人的微博信息、微信公众号信息、天猫店铺信息;11、与被申请人相关的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12、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14、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证据,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编码和解码装置、复印传真一体机、秤、量具等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3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在无效宣告申请中被裁定宣告无效,且均已刊登商标无效公告。
3、引证商标三在异议申请中被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被裁定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申请未获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提交具体事实和理由,故,我局对其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好家•好太太 商标 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