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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07500号“X96mi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4: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93号
申请人:深圳市玥芯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旅行部落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2日对第43107500号“X96mi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569138号“X9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构成“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累计申请商标数量27件,超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其中多件商标系抢注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电商名称,多件商标为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的档案;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信息;
3、平台销售页面截图;
4、相关侵权投诉资料;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6、销售发票;
7、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并获准注册,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信号转发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卫星接收器;无线路由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号转发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号转发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英文文字商标“X96mini”,其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的“安卓电视盒(X96MINI)”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被申请人在“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损害。
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须满足的要件之一为:他人未注册商标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系争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由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获准注册,且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卫星接收器;无线路由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主要涉及的商品并非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等其余商品或其类似商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已于上述其余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使用“X96mini”未注册商标或与之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由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卫星接收器;无线路由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X96mini 商标 深圳市玥芯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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