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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23601号“蚝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05: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09号
申请人:湛江长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3601号“蚝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主营业务和对企业的希冀精心设计的,为臆造性词汇,并不是固有词汇,更加不是申请商标指定商品行业内一个通用的词汇。其臆造性特点决定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极强,根本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蚝语”构成,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伏特加酒;白兰地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蚝语 商标 湛江长力实业有限公司